苏州通风管道通用规定
1.风管的制造与装置应按规划图纸、合同和相关技能规范的规则履行,发生变更有必要有规划或合同变更的通知书或技能核定签证。
2.风管系统施工前,施工单位应与建设单位、监理、总承揽和规划等单位和谐风管与其它管线管路方位走向,核对装置预留孔洞等。施工中应与土建及其他专业工种相互配合。
3.风管制造与装置所用板材、型材以及其他首要制品资料,应契合规划及相关产品国家现行规范的规则,并应有出厂查验合格证明。资料出场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范进行检验。
4.以制品供货的通风管道有必要具有相应的合格证明,包括主材的材质证明、风管的强度及严密性检测报告(非金属风管还需提供消防及卫生检测合格的报告)。制品供货风管的性能实验办法应契合本规程附录A的规则。
5.风管制造宜优先选用节能、高效、机械化加工制造工艺。
6.风管制造与装置所使用的计量器具及检测仪器应处于合格状态并在有效检定期内。